投标文件中某个分项报价为0元,投标有效吗?
关键词
案例点评 ?物业服务 开标一览表 分项报价
案例回放
某市中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20万元。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部分明确:中标人日常工作中拟投入的洒水车、扫地机、高压清洗车等设备需自行购买,并在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中列出。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中标金额为112.5万元。B供应商针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根据中标结果公告中公开的开标一览表,A供应商列出了保洁主管、其他物业服务人员和拟投入设备三项报价,但拟投入设备金额为0元,涉嫌以低于成本价竞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应认定投标无效。
采购人答复: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人员工资报价明细表”中,已明确“我单位免费提供相关设备,均摊金额为0元”。另外,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已经要求中标人针对上述情况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中标人当场明确相关设备为已有设备无需购买,因此金额为0,并出具了盖有中标人单位公章的承诺函,表示能够诚信履约。采购过程合法合规,质疑不成立。
B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投标文件中某个分项报价为零,投标有效吗?
专家点评
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认为,本案例中标人分项报价为0不合规,应当认定投标无效。综合起来,理由有两点:一是分项报价为0属于以低于成本价竞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也违反政府采购“有偿取得”的前提;二是某个分项报价为零,可能存在不平衡报价,对采购人有风险。
对于第一个理由,其依据通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但政府采购中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类似“不得以低于成本”的规定,政府采购也不强调“低于成本竞争”,这一点在政府采购业界正在逐步成为共识。本案例中,供应商拟投入设备金额为0不等同于总报价为0,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偿取得”的前提。供应商拥有自主经营权,如何报价是供应商的权利,也是供应商经营策略的体现。以低于成本为由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第二个理由,不平衡报价通常出现在工程项目中。工程项目一般工期较长,再加上地质条件、施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工程量产生变更是常态,因此,工程项目通常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价款根据实际产生的工程量据实结算。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能会采用不平衡报价,即根据实际掌握的情况预估工程量的变化,对可能增加的分项报高价,可能减少的分项报低价,以期在后期结算时获取额外的利润,采购人因此受到损失。但本案例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用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供应商实施项目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存在变更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不平衡报价的问题。因此,这个理由也站不住脚。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投标人投入设备分项报价为0,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也不属于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形,不应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最后要提醒一点,实际中,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中列出分项报价明细的做法比较常见,但不值得推荐。开标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一般只需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总价。开标程序越复杂、宣读的内容越多,工作人员出错的几率越高,引发争议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开标一览表一般只需列出投标总价即可,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环节作出评价。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赵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