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创业指导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8日 08:57
四川:将创业指导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获悉,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通过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优化担保基金运作模式、优化创业补贴政策,强化财政政策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整合各行业、各领域创业师资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吸纳成功企业家、创业培训师、投资人、行业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丰富完善创业师资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指导师工作室,制定创业指导服务标准。将创业指导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原文如下:
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以创业集聚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生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政策支持
(一)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微企业申请额度由4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贴息,超过国家规定额度部分贴息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分担。鼓励经办银行对贷款到期时继续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给予无还本续贷支持。持续实施青年创业促进计划,对在川创业3年内符合条件的18—40岁青年,提供3—10万元免利息、免担保、免抵押创业启动资金贷款。〔责任单位:财政厅、团省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 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州) 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化担保基金运作模式。用好用活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担保基金市( 州) 统筹并建立动态补充机制,实现担保基金良性运。在全省探索推广“政银担” 合作新模式,担保集团充分发挥直担增信、再担分险、专业化管理优势,提升风险管控水平,财政通过保费补贴、业务奖补予以支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效益。 (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三)优化创业补贴政策。创业补贴覆盖对象扩大到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分段补贴办法,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补贴5000元;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由各地根据创业规模、创业所处阶段、吸纳就业人数等因素再给予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
二、加强税收金融支持
(四)落实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事务厅)
(五)实施企业扩岗税收减免政策。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或就业失业登记凭证的人员,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事务厅)
(六)发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鼓励商业银行设立金融助企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对不裁员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5.5% 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中
小微企业,及时提供无还本续贷支持,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 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开发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和设备升级更新的信贷产品,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规模。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引导基金支持创业。 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创业项目和就业带动力强的项目支持,突出投早投小投长期,积极投资种子期、天使期的初创企业。 支持省内国有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和条件,通过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引导赋能发展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独角兽和隐形冠军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创业扶持基金,吸引更多资本为创业者提供股权投资等服务。 (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国资委、四川证监局、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三、健全创业支持体系
(八)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扩大创业培训覆盖对象到全部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实施差异化创业培训补贴。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紧贴“15+N”重点产业链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求,围绕首发经济、银发经济、冰雪经济、国际旅游等,开发特色创业培训项目。 挖掘平台经济、小店经济孕育创业、吸纳就业潜力,加大对农村电商、跨境电商等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中有创业需求人员的创业培训,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手工作坊等小规模经济实体。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院校、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性专业化优势,聚焦不同业态创业者不同阶段创业需求,参与创业培训课程开发和创业培训项目实施。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九)支持返乡入乡创业。鼓励重点群体返乡入乡创业,对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对返乡入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购置农机设备、兴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等,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
(十)支持创业企业人才引育。 将带动就业多的创业企业人才需求纳入地方引才工作范围,在职称申报、人才评定、子女入学、人才公寓等方面按规定给予倾斜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申报国家和省相关人才计划,对入选人才给予相应政策支持。支持海外留学回国人才来川创新创业,对通过评审的海外留学回国人才创办企业,按重点类、优秀类、启动类分别给予每户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
(十一)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 整合各行业、各领域创业师资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吸纳成功企业家、创业培训师、投资人、行业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丰富完善创业师资库。举办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健全“选育用评” 激励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指导师工作室。制定创业指导服务标准,将创业指导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残联)
四、优化创业服务保障
(十二) 搭建创业资源对接平台。积极办好“ 天府杯” “ 挑战杯” “创客中国” “双创大赛” “大创慧谷” “大学生创新大赛” 等系列创新创业赛事。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金、银、铜奖(或前三等相当奖项)并在川落地发展6个月以上(含 6 个月)的创业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创业项目落地补贴。开展“戎耀归蜀” “创梦天府” “雁归天府”等活动,搭建四川省科创通平台,加强创业资源交易展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能力测评、融资对接、经营代理、项目展示等全方位专业服务,促进优秀创业项目加快成果转化。推出个人创业、“个转企”等涉及创业“一件事”服务场景,大幅压减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高效办成“ 个人创业”一件事。(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十三)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加强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器、创业园区、创业街区、创业楼宇、创客集市等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盘活各类空置厂房、商场、楼宇、农场等闲置资产,打造特色化创业载体,采取减免场地租金、物业费用等优惠政策吸引各类创业项目入驻。完善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办法,根据载体入驻创业项目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按规定给予奖补。对新建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按规定给予支持。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场景、应用、需求,打造基于产业链供应链的创新创业生态。(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
(十四) 加大对创业失败人员帮扶。鼓励各地根据创业发展需要,支持保险机构加强创业领域商业保险产品开发。自主创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创业失败人员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及时提供就业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 一对一” 就业援助,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积极引导因创业失败产生失信信息的信用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对符合国家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及时予以修复。(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金融监管局、省总工会)
(十五) 营造鼓励创业社会氛围。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增强创业意识。鼓励各类传媒平台开设创业专题专栏,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加强创业正面引导,开展创业人物、创业故事宣传。对创办市场主体吸纳就业多、产业带动效果明显的创业者,按规定给予激励表扬。(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创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政策宣传,持续优化业务经办流程,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细化实化各项举措,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本文件自2025年5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上措施与现行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