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专项检查?黑龙江发工作方案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3日 09:13
对哪些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专项检查?黑龙江发工作方案
获悉,7月1日,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简称《工作方案》),对“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内容进行明确。
《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的重点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工作方案》提到,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严格履行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实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专项整治工作自2025年6月开始,至2025年12月底结束。分七个阶段:筛选名单、开展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延伸核查、处理处罚、总结报告。其中,对符合 “一年一查” 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对符合 “三年一查” 条件的代理机构,应抽取三分之一的此类代理机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对符合“新登记” 条件的代理机构,即 2023 年以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且 2024 年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对符合 “重点检查” 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对符合 “五年一查” 条件的代理机构,应抽取五分之一的此类代理机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 年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 “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财采〔2025〕27 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2025 年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 “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6 月 30 日
2025 年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 “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 “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 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 号)要求,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 2025 年政府采购领域 “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 号)部署,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决定继续联合开展黑龙江省政府采 购领域 “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巩固拓展前期整治成果,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 “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任务分工
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 2025 年专项整治工作,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确定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指导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工作指引规范开展整治工作,并对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省市场监管局协助核实,情况属实的,省财政厅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反复恶意投诉,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省公安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省财政厅依法作出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上述分工,组织本级专项整治工作,上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严格履行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实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专项整治工作自 2025 年 6 月开始,至 2025 年 12 月底结束。具体分阶段安排如下:
(一)筛选名单
省财政厅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统计数据信息,归集在本辖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执业数据信息,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合理确定 “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 三类代理机构名单。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办法》,结合 2024 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结果,合理确定 “重点检查”“五年一查” 两类代理机构名单。
对符合 “一年一查” 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省财政厅组织相关财政部门统筹实施。
对符合 “三年一查” 条件的代理机构,应抽取三分之一的此类代理机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省财政厅组织相关财政部门统筹实施。
对符合 “新登记” 条件的代理机构,即 2023 年以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且 2024 年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经省财政厅统筹后,由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
对符合 “重点检查” 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将其列为 “重点检查” 对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
对符合 “五年一查” 条件的代理机构,应抽取五分之一的此类代理机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
省财政厅按照上述五类筛选标准,汇总形成全省代理机构检查名单,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二)开展自查
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检查通知后,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其在 2024 年度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 5 个,项目数量不足 5 个的,应全部检查),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被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 “四类” 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由其签字盖章确认,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前完成。
(五)延伸核查
财政部门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
(六)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处理处罚信息。各市(地)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省财政厅汇总全省处理处罚综合信息,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
(七)总结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各市(地)财政部门应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前汇总并报送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相关报告应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全省整治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周密部署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对照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按阶段安排向省财政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剖析典型案例,查摆短板弱项,研提对策建议等,确保整治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深化部门协同
坚持协同共治,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深化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优化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工作程序,提升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线上线下核验工作效率和便利性。
(三)坚持问题导向
坚持 “当下改” 和 “长久立” 相结合,既要聚焦当前突出问题,精准施策、靶向施治,确保问题整改落地见效;又要立足我省政府采购的长远发展,有针对性地堵塞监管漏洞,持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从根本上筑牢政府采购监管防线。
(四)优化创新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应用政府采购数字化监管手段,通过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方式,关注供应商投标、专家评审等重点环节,及时发现潜在问题与风险,精准识别围标串标等违规线索,以数字化、信息化赋能政府采购监管,破解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全面提升我省政府采购监管质效。
(五)强化警示震慑
聚焦当前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 “四类” 突出问题,采取坚决有力举措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通报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效应,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5 年 6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