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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五个事项做好2026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3日 09: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五个事项做好2026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
10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布《做好2026年兵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五个事项,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

《通知》要求,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下列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除电梯和云计算服务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外,其他品目无论资金大小,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者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及本部门(单位)实施框架协议的品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以上(含)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时,也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二者不能相互取代。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库〔2019〕39号)线下实施采购,通过纸质“兵团本级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备案采购计划。

(五)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2026年兵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院(校):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规定,现就做好2026年兵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下列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除电梯和云计算服务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外,其他品目无论资金大小,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者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及本部门(单位)实施框架协议的品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以上(含)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时,也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二者不能相互取代。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库〔2019〕39号)线下实施采购,通过纸质“兵团本级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备案采购计划。

(五)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内容

预算单位应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具体包括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支出项目名称、采购品目、采购数量、单价、资金来源、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内容。其中:

(一)采购品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选择到末级品目,能够对应到具体采购品目的不得选取“其他XXX” 品目,不得自行设立采购品目。采购项目属性按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分类编制,无法确定采购属性的,按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二)采购数量和单价。除采购低值易耗品外,对能够计量的,应准确填写采购数量,尽量减少使用“一批”等集合量词,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按照《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兵财资管〔2018〕58 号)规定执行。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落实支持创新、绿色、节能环保、中小企业、本国产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四)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继续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政局《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2022〕22号)要求,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项目全部预算面向中小企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主管预算部门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确保完成预留比例。

(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填报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具体招投标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工程项目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且集中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的,预算单位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六)特殊事项

1.跨年度实施的一次性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应与年度预算安排保持相同的会计年度,对确需跨年度实施的一次性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预算单位按整体项目投资额一次性申报项目库,并分年度编制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2.延续性项目。对于每年预算较为固定且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一是预算指标结转的,在兵团政府采购系统中选择相应合同关联结转指标后,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支付;二是指标不结转的,预算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当年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在上年同类项目合同到期前执行采购程序,在兵团政府采购系统完成合同备案后,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使用备案合同关联的当年预算指标,支付上年合同尾款。

3.联合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预算单位联合开展采购活动且属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的,每个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采购预算,并统一由一个预算单位牵头实施采购,各预算单位按照采购结果完成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

三、编制要求

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编制范围随2026年兵团本级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从严从紧控制政府采购预算支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合理保障部门履职支出,大力削减无效、低效支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及市场行情确定采购预算,杜绝虚高、虚列。采购项目中涉及资产管理的,应按相关程序和标准核定采购资产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二)从全从实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应当认真分析2025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结合2026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预算,做到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准确、完整地反映出预算单位全部的政府采购活动。单项或批量采购同一品目货物或服务(需求一致)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合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监管。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年中确需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须履行相关手续。除涉密采购项目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程电子化操作。

(一)公开采购意向。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信息(框架协议、电子卖场采购除外)。采购项目名称变更、主要内容变更、采购预算变动50%以上的,应当重新发布采购意向。服务类续签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采购意向。针对因紧急等特殊事项,需在预算批复前组织采购的项目,单位可在“一上”预算申报后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在“二上”预算金额确定后实施采购。

(二)制定采购需求。采购活动开展前,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履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程序,确保采购需求依法合规、完整准确。采购需求相关内容应在采购公告中充分体现。

(三)编报采购实施计划。预算单位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通过“政采云”系统编报采购实施计划(除涉密项目外),采购计划应与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直接关联。采购计划填报时, 应完整准确填写“项目名称、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品目、采购预算、预算资金”等要素内容,属于执行招投标法的工程类项目、跨年度实施的一次性采购项目或延续性服务项目的,需同时勾选相关选项。

(四)确定采购方式。预算单位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规定情形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采购需求和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自行选择公开招标方式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实行框架协议的除外),其中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货物。预算单位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的单一来源适用情形,不能充分说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接受市场检验。对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项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五)组织实施采购。采购计划备案后,预算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并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系统上传合同、录入合同信息,合同将自动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公示,并同步推送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作为支付资金的依据。对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合同公示的预算单位,“政采云”系统将自动锁定并限制其采购计划编报权限。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防止因流标、质疑和投诉等造成相应项目的采购不能如期完成。

(六)及时支付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预算单位申请支付时,应当核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收款账号,确保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账号一致。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预算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等环节的管理指导,督促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预算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二)提升履职效能。预算单位要加强内控管理、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加强对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的审核、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问责。

兵团财政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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