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在等候区闲聊能认定为串通投标吗?
关键词
恶意串通 竞争性磋商 运动场改造
案例回放
某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预算金额180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3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在磋商过程中,第一轮报价结束后,A供应商的授权代表张某和B供应商的授权代表李某在等候区闲聊时,张某告诉李某:“我们这次报价130万元。”李某得知A供应商报价如此之低,认为自己成交几率可能就变小了,便提议让张某配合,并承诺如果B供应商成功成交,将向A供应商支付2万元的好处费。
该项目第二轮报价时,A供应商因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余2家供应商继续进行磋商。最后经评审,确定B供应商成交。随后,A供应商的张某向财政部门举报,举报事项为:B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串通行为,应认定B供应商成交无效。
财政部门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未发现该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但在调查中发现,A供应商和B供应商存在串通行为,依法认定B供应商成交结果无效;因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2家供应商在等候区闲聊能认定为串通投标吗?
专家点评
供应商在等候区闲聊本身并不必然构成串通,但若在闲聊过程中存在实质性串通行为,例如交换报价信息、约定配合投标(响应)、承诺给予好处费等,则会被认定为串通。
在本案例中,A供应商的张某向B供应商的李某透露其第一轮报价为130万元,随后李某提出“配合”,并承诺成交后支付2万元的好处费。该行为已超出一般性闲聊范畴,实质上构成了响应人之间协商报价、意图排挤其他竞争者、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的串通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
虽然A供应商在第二轮因自身原因被认定为无效响应,但B供应商利用获取的报价信息调整自身报价策略,并通过利益诱导A供应商配合,其行为已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影响采购公正性。
因此,财政部门认定B供应商成交无效,并责令采购人重新采购,该处理决定合法合规。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王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