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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供应商针对高校食堂经营方遴选项目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要受理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2日 08:47

问答|供应商针对高校食堂经营方遴选项目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要受理吗? 

易采通App自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问答库”就受到政府采购各方人士的喜爱。这里聚集了众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每天都有同行在此探讨政府采购热点、难点问题。本报特别整理了本周易采通App“问答库”中同行热议的问题和精彩回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中的“自行采购”怎么理解?是可以直接和供应商签订合同,无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及方式采购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明确,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自行采购”是一种组织形式,主要是指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按照此条规定“自行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

问:评审因素可以根据“优”“良”“合格”设置分值吗,如“优”得35分—45分,“良”得20分—34分,“合格”得0分—19分?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首先,“优”“良”“合格”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其次,采购文件规定某项评审因素由评审专家在较大的区间内评分(如问题所述“优”得35分—45分),给予了评审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采购结果不合法。

问:事业单位续租办公用房,可以直接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吗?

答: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任一情形。问题所述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租赁办公用房,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若项目因客观条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问:供应商针对高校食堂经营方遴选项目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要受理吗?

答:食堂经营方遴选项目一般不使用财政性资金,且不涉及“有偿”取得,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不属于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也就不属于法定投诉受理范围,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为了减轻廉政压力,提高效益,高校物业出租、饭堂遴选、银行遴选、废品变卖等项目,涉及到利益较大的,采购人往往参照招投标、政府采购、拍卖等方式,实行公开交易。此类项目若出现不公正、廉政问题,参与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的纪检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但不需要严格按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程序执行。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磋商文件对质保期没有明确要求,磋商小组可以补充质保期要求吗?

答:磋商文件应当包括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因此,如果质保期属于磋商文件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在磋商过程中补充质保期要求。 吴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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