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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要知】兼职人员未缴纳社保,可认定其具有依法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吗?第110期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9日 09:50

【投标要知】兼职人员未缴纳社保,可认定其具有依法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吗?第110期

?可以认定A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条件。但该条款的本意是要求供应商履行其法定社保缴纳义务,并非强制所有员工均需参保。对于员工均为兼职人员或退休返聘人员的情形,若相关员工依法不属于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社保的对象(如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兼职人员已在其他单位参保或依法无需重复参保等),则供应商无义务为其缴纳社保。

在此情况下,供应商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员工退休证、劳务合同、原单位参保证明等),足以证明其未缴纳社保系因员工身份依法豁免,而非逃避法定义务,应视为符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要求。王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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