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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征求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意见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9日 09:32

江西:征求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意见
获悉,近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将采购人主体责任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各环节,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廉洁高效。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管理、确认采购文件、公开采购信息等方面,落实好采购人主体责任。在项目评审时,委派资格审查人员。需求部门负责确定项目资格审查工作人员,报采购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派采购人代表。项目评审开始前,需求部门负责确定采购人代表人选,报采购部门出具委托书。电子化采购项目评审前,采购部门要为采购人代表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填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生成评审账号。采购部门负责建立本单位采购人代表委派机制,原则上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政府采购评审规则及系统操作的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

在履约验收方面,需求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验收工作,会同采购部门共同制定验收方案,并组建验收小组实施验收,纪检部门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对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可采取简易程序进行验收,无需组建验收小组。

原文如下: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落实权责对等要求,实现“谁采购、谁负责”,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目标

遵循“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以项目绩效为目标、以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通过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完善措施、健全机制,将采购人主体责任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各环节,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廉洁高效。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组织架构及责任分工

(一)需求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申报或立项,编制采购需求及实施计划,确认采购文件,组织履约验收并评价结果等。

(二)财务部门。负责审核采购预算合理性、资金来源、合同金额及支付条件,确保资金合规使用等。

(三)采购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采购内控制度机制、组织采购需求论证、代理机构委托、采购方式选择、组织采购、合同签订及信息公开,参与履约验收、收集采购资料。统筹采购进度,处理询问质疑投诉,配合财政监督检查。

(四)资产部门。主要负责审核采购项目需求合理性、是否符合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参与资产类项目的验收、效益评估和登记注册等。

(五)法规部门。主要负责采购活动过程中重要文本(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重要环节(质疑答复等)的合规性审核。未设置法规部门的单位,该职责可以由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承担。

(六)档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采购档案归档范围和标准,接收采购部门移交的完整项目档案,为检查、查询等提供服务。

(七)纪检部门。主要负责对招标、验收等重点环节进行廉政风险防控,受理信访举报,对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依法追究责任等。

四、采购流程及要求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提出项目需求。需求部门负责提出项目需求,主要包含采购品目、采购标的名称、组织形式,采购单价、数量及金额,是否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等,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财务部门。

2.编制采购预算。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汇总、审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逐级报送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审查、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纳入预算安排并反馈需求部门;需要补充完善的,需求部门进行补充或说明。

(二)采购意向公开

1.确定公开内容。需求部门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还未批复的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结合项目实施安排,确定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报采购部门。

2.发布采购意向。采购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需求部门提交的采购意向信息,登录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录入、发布采购意向信息。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反馈需求部门进行补充完善。

预算执行中新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三)采购需求管理

1.确定采购需求。需求部门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根据项目目标编制采购需求,明确采购标的及其技术、商务要求。编制前应当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四种”采购项目开展需求调查。采购需求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采购部门。

2.采购方式变更。采购部门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的,应当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名以上单数专家论证)。财务部门负责对变更申请、论证意见、项目预算、资金来源等事项进行审查,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党组党委“三重一大”会议研究通过)后,报送主管预算单位审核。主管预算单位审核通过后,转报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审批。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复结果通知采购部门。

3.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部门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围绕实现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1)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划分采购包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2)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包括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4.风险控制。采购部门应当牵头组织财务、需求、资产、法规等内部机构工作人员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形成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书面意见,其中重点审查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但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审查结束后,形成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书面意见。采购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将采购需求与实施计划形成过程中的所有书面记录归档保存。

5.采购实施计划备案。采购部门登录江西省政府采购网选择江西省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对应的采购预算,录入采购实施计划,向财政部门备案的同时并推送至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施计划经备案后即具约束力,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根据职能分别向财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1.代理机构选择。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部门应按规定执行委托程序。集采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部门应负责代理机构的选择工作,具体包括制定选择方案、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组织实施。

2.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委托事项,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及费用等核心条款,并据此草拟委托代理协议,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采购代理机构评价。采购部门负责组织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工作,会同需求部门共同对采购代理机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五)确认采购文件

1.核实确定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反馈编制的采购文件后,采购部门会同需求部门共同核实确认,需求部门负责确认采购文件内容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一致性;采购部门负责审核其他内容。

2.合法性审查及反馈。确认无误后,法规部门进行法制审核,采购部门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书面反馈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专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核实串通投标信息、异常低价中标情况,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等。

(六)公开采购信息

1.信息编制与审核。采购部门负责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要求,完整、及时、准确编制政府采购公告信息。编制完成后,会同需求部门就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确认,并履行审批手续。对存在涉密或敏感内容的信息,采购部门应牵头组织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2.信息发布与复核。采购部门负责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并对发布后的信息再次进行核实确认。

3.涉密信息处理。对经审查评估认定存在信息发布风险但确需发布的内容,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脱敏或脱密处理;同时,须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涉密信息发布应严格执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由采购部门组织需求部门、履行审查程序,经确认后方可发布。

(七)邀请供应商

1.公告邀请供应商的项目。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后,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书面推荐供应商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3家以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邀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求部门负责提供采购人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名单,并提供推荐理由,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由采购部门将推荐名单报采购代理机构。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项目评审

1.委派资格审查人员。需求部门负责确定项目资格审查工作人员,报采购部门出具委托书。

2.委派采购人代表。项目评审开始前,需求部门负责确定采购人代表人选,报采购部门出具委托书。电子化采购项目评审前,采购部门要为采购人代表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填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生成评审账号。

采购部门负责建立本单位采购人代表委派机制,原则上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政府采购评审规则及系统操作的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

3.委派监督人员。监督部门确定项目现场监督人员,报采购部门出具委托书。

4.抽取评审专家。需求部门根据项目性质、金额、实施计划等情况提出项目所需评审专家专业、人数和回避要求等要素,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采购部门。采购部门负责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5.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且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采购项目,需求部门提出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名单及理由,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由采购部门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确定评审专家名单。

(九)确认采购结果

采购部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需求部门在评审报告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书面反馈采购代理机构。

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现场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同时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前,均需对机器码、IP地址和异常低价问题进行复核,发现问题的可作无效投标(成交)处理并对相关供应商约谈教育,同时,将情况上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成交)结果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十一)采购合同管理

1.合同签订。采购部门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草拟采购合同,经法规部门法制审核后,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部门可以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合同公告。采购部门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

3.合同变更、中止和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公告中出现的异议以及合同更正、变更等事项,由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取消合同备案、更正合同信息;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由需求部门牵头协商处理,需要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发生仲裁、诉讼的,由法规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处理。

(十二)履约验收

1.开展验收。需求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验收工作,会同采购部门共同制定验收方案,并组建验收小组实施验收,纪检部门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验收小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和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逐项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独立发表验收意见。

对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可采取简易程序进行验收,无需组建验收小组。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2.出具验收报告。需求部门负责汇总各验收小组成员意见,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及监督人员须在报告上签字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应予以注明并阐述理由。在履行完规定的决策程序后,方可验收通过。

对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还要在验收通过后公开验收结果;对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的,资产部门将形成的资产登记入库。

3.违约处理。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需求部门报法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同时,需求部门按照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规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反馈采购部门。

(十三)资金支付

1.资金支付申请。需求部门根据资金支付管理要求,向财务部门申请资金支付并填写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计划,提供支付依据。

2.及时支付资金。财务部门须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库管理制度,通过江西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匹配对应的采购预算指标,并发起支付流程。对使用虚拟预算进行采购的项目,采购部门须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手动关联江西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采购预算,并将合同推送至江西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务部门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完成资金支付。

(十四)资料归档

采购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与归档,并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形成的完整档案移交至档案部门。采购文件需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至少15年。

五、询问、质疑与投诉处理

(一)询问答复。采购部门负责统一受理供应商询问,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涉及应由需求部门提出答复意见的,交由需求部门就询问内容向供应商作出答复并予以记录,涉及其他内容,由采购部门作出答复。

询问事项涉及需要修改采购文件的,由采购部门按照采购文件确认程序进行审批后,依法进行更正。

(二)质疑答复。采购部门负责统一受理供应商质疑,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涉及应由需求部门提出答复意见的,交由需求部门提出答复意见;涉及其他内容的,由采购部门提出答复意见。作出答复前,应报法规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并履行决策程序。

质疑事项成立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处理。发现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书面向财政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投诉答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财政部门投诉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研究答复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应由需求部门提出答复意见的,交由需求部门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涉及其他内容的,由采购部门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作出答复前,报法规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并履行决策程序。

在收到财政部门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后,采购部门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依法告知相关参与方。收到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后,按照投诉处理决定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六、采购绩效管理

(一)评价准备。采购部门可以参照《江西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具体指标及任务分工等;财务部门协助提供预算及支出明细等财务数据,参与设定经济效益指标;需求部门准备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等有关资料。

(二)分析评价。采购部门汇总整理各项数据和材料,牵头对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采购效率和效益进行综合分析;财务部门重点对成本控制、资金节约率等绩效指标进行分析研判;需求部门参与效果实现程度和社会满意度评价;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形成一致评价意见。

(三)结果运用。采购部门负责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系统反映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印发各相关部门;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采购计划编制和优化采购需求的重要依据;各责任部门根据评价结果落实问题整改,采购部门跟踪督促整改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统招分签采购

1.提出需求意向。需求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预算安排,编制采购需求意向清单,包含采购品目、数量、采购预算、详细技术及服务要求等,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采购部门。

2.审核需求意向。采购部门负责对采购需求意向清单进行审核、汇总和整合,形成本单位统一的采购需求意向,按程序报批后,提交至统招牵头单位,并附自愿联合采购委托函。

3.采购过程协同。采购部门负责与牵头单位对接,配合牵头单位做好采购需求调查和采购需求编制等工作。需求部门协助牵头单位答复供应商询问或质疑。

4.合同签订与履约。牵头单位确定采购结果后,需求部门应按照采购结果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履约验收等工作;采购部门负责对需求部门签订的合同进行统一备案管理,组织合同公开,并定期向牵头单位汇总报告采购执行情况。

5.资金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需求部门凭采购合同及验收材料向财务部门申请支付,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完成资金支付。

6.补充合同签订。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需要签订补充合同的,由需求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订立补充合同的事由、具体内容及金额,报送采购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需求部门负责与原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签订后,需求部门需将合同副本报送采购部门更新备案信息,财务部门据此办理资金调整及支付手续。

(二)进口产品采购  1.提出需求。需求部门负责提出进口产品采购需求,明确拟采购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功能指标、应用场景,并提供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对比分析报告,详细说明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采购部门。

2.组织论证。采购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对需求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进口产品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同时,负责向拟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取书面同意采购的审核意见。

3.内部决策。采购部门负责将进口产品采购申请、专家论证意见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形成完整报批文件,提请单位党组(党委)会议集体审议,形成会议纪要。

4.报送核准。单位党组(党委)审议通过后,财务部门将申请函、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等报送主管预算单位审核,由主管预算单位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5.结果反馈与执行。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后,财务部门及时将批复结果通知采购部门,并指导采购部门依据批复意见开展采购活动。????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进口产品的,不得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6.备案管理。对于高校及科研院所采购用于科研的进口仪器设备,以及其他按规定需实行备案管理的进口产品,由采购部门准备相关备案材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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