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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23日 10:04

国办发文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完善重点环节药品价格政策、推动相关主体发挥价格发现作用、引导关键领域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加强药品价格治理等方面作出系统部署,着力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有效服务药品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获得质优价宜的药品。

《意见》明确,供应给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应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挂价。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含中药饮片);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新上市药品按首发价格挂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谈判和竞价医保药品按协议价格挂网,其他药品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挂网规则和药品差比价规则合理确定挂网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不得议价。

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方面,《意见》提出,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拓宽医药生产企业对接供应医疗机构的渠道。对供应多元、上市多年的药品,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量价挂钩,通过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公平竞争形成合理价格。针对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中带量采购规则,规范开展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加强对地方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指导,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同时,加强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政策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同通用名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在药品价格治理方面,《意见》强调,加快建设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完善挂网价格动态调整制度,推动参比制剂、通用名药体现合理价格梯度。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加强全国挂网药品价格数据应用,实施药品价格智能监测,推进药品追溯码在药品流通领域全链条应用。实行药品价格风险预警,对同通用名药品中价格明显偏高的进行风险提示。

此外,《意见》还对优化创新药首发价格机制、发挥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作用、引导药店合理制定零售价格、用好网上药店价格发现功能、促进创新药多元支付、强化短缺药保供稳价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严厉惩处药品和原辅料生产经营领域以缺逼涨、垄断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要求,医保部门履行牵头职责,统筹推进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区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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