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46项汽车行业标准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批准690项行业标准,其中包括汽车行业标准46项。所有标准均自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汽车行业标准覆盖整车技术条件、关键零部件规范、试验方法及安全要求等多个方面,具体涉及电动汽车、传统燃油车及其配套系统,如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制动系统、排放检测等。其中,动力蓄电池热管理系统规定了风冷系统、加热器组件和直冷直热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财政部信息公告:代理机构违规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被罚
近日,财政部发布35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30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3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2则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6则投诉事项成立或部分成立。投诉事项包括:供应商响应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虚假应标;采购人与供应商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供应商提供的证书不实;废标理由无法律依据;检测报告的出具单位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等。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中,3家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分别被罚款4000元、11567元、11941元,并均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中,1家代理机构因违规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转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超出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等问题,被责令整改并及时清理和退还违规收取费用;另1家代理机构因未在法定期限内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被责令整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不得将非“一单一库”资质作为招标采购条件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
《公告》明确,相关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应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以下统称“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一单一库”范围内申请资质认定,对于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不得使用资质认定证书,不得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西藏:解聘17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近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解聘17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发布。
《通知》称,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在对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资料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17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自治区专家库专家资格的情形,对17人予以解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3年内不再聘用,同时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上海:明确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产品成本是否达到80%的计算公式
近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判断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是否达到80%以上的计算公式为: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成本之和/全部产品总成本(即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成本+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成本+服务成本)≥80%。上述货物成本指产品制造商的成本,服务成本指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成本。
陕西:评审专家应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近日,陕西省财政厅修订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计算机操作,具备电子化评审能力,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对评审专家数量少于15人的品目,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工作年限放宽至4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放宽至2年。
安徽: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支持企业降本增效若干措施》。
《措施》明确,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采购项目除外),对中小企业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继续执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
贵州省纪委监委通报7起招标投标领域典型案例
近日,贵州省纪委监委通报7起招标投标领域典型案例,涉及串通投标、透露设备采购关键信息、“量身定制”招标条件、要求中标人违法分包、干预中标结果、不公正评标等问题。
其中,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田某在2015年至2021年,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通过向医疗设备供应商提前透露设备关键参数信息的方式,为聂某等供应商中标该县卫生服务能力采购(进口设备)等项目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财物。田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9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广东:拟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
近日,《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布。
意见稿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云南:采购意向公开拟需标注是否面向中小企业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公布《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在预算编制环节,主管预算单位需统筹制定本部门预留方案,采购人在预算“二上”时单独列示预留项目。不适宜预留项目需按规定说明理由,预算平台强化校验管控。在采购执行环节,采购意向公开需标注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计划需细化预留措施并重点审查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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