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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征求意见: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不得对结果提出质疑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5日 09:15

江西征求意见: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不得对结果提出质疑


江西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流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函,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

《意见》明确,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仅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仅指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征集文件、询价通知书,下同)的供应商,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可以对资格或符合性审查提起质疑,但不得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意见》还明确了查无实据投诉和虚假、恶意投诉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投诉查无实据”:1.投诉事项含糊不清、不合逻辑,无法形成具体、明确的观点或主张的;2.投诉仅列举违法违规行为而无具体事实依据、证据材料,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未补充合理依据,难以开展实质性调查的;3.投诉依据的事实与财政部门调查核实的事实明显不符的;4.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其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恶意投诉”:1.虚构不存在的事实,歪曲真实情况,投诉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2.伪造、变造、篡改证据材料提起投诉的;3.通过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证明材料投诉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无法证明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4.以干扰采购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泄愤等为目的,采用威胁、敲诈等方式投诉,或关联企业或人员就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多头投诉。

原文如下: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流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流程,提高采购效率,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稳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流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2026年7月24日前,将意见建议的pdf版本及word版本反馈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单位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修改意见。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方式。

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电话:0791-87287894

联系邮箱:jxcg1703@126.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流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财政厅

2026年6月16日

  •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流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指导意见(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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