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明材料能以“承诺(声明)函”替代?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30日 10:18
哪些证明材料能以“承诺(声明)函”替代?
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承诺制”已成为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重要举措。那么,哪些证明材料能以“承诺函”替代?采购文件可依法要求供应商提交哪些承诺函?如何防范虚假承诺带来的履约风险?
法定资格可以实行承诺制
出具声明函可享政策扶持
“推行承诺制的初衷是简化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减轻供应商负担。”河南省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包括该市在内的多地已经推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供应商可凭符合规定格式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替代财务状况报告、纳税和社保缴纳证明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法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从而简化投标(响应)文件编制工作。
“政府采购活动中,还有一类具备法律效力与固定格式的‘声明函’,主要用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陕西省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其中,最典型的是《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该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类似的还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才能享受扶持政策。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供应商若要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应当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针对部分特定品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也明确允许以承诺函替代检测报告或认证报告。”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宋娟举例说,《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规定,供应商出具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可视为符合规定;台式计算机、工作站、通用服务器、数据库等品目需求标准进一步明确,供应商出具承诺函即视为产品符合要求,且采购人在投标、响应环节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或认证报告。
信息公开+事后核验
防范供应商虚假承诺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实践中,承诺制在提升采购便利度的同时,也出现部分供应商为谋取中标、成交,在承诺函或声明函中填报不实信息的问题。例如,在某省监狱管理局囚粮采购项目中,A供应商因提交了不实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最终被财政部门处以三万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被禁止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那么,如何防范供应商虚假承诺呢?
“事实上,法律法规在推行承诺制的同时,已设置了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河南省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如46号文第十三条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这一规定将供应商的声明函置于社会公众和竞争对手的监督之下,一旦声明函内容不实,常被质疑投诉。实践中,有不少“虚假声明”正是通过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被发现的。
“可以通过‘事后核验’防范供应商虚假承诺。”山西省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该市在推行信用承诺制的同时保留了采购人的核查权,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记者了解到,多地财政部门在推行信用承诺制的规范性文件中,均明确要求采购文件载明这一内容,对供应商资格审查实行“事前承诺+事后核验”,以确保真实性。
“供应商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这是信用承诺制的法律底线。”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宋娟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载明这一法律后果,使供应商充分知悉虚假承诺的违法成本,形成有效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