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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管财政要管,把准电子卖场监管“刻度”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4日 09:37

法律不管财政要管,把准电子卖场监管“刻度” 
?根据《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库〔2026〕8号,以下简称财库8号文),电子卖场可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类产品的小额零星采购提供服务,但不得强制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那么,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采购限额标准的电子卖场交易,财政部门是否有监管权限?

未达限额标准的项目

不能强制在电子卖场采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实践中容易出现两类执行偏差。一种是“过度管控”: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采购限额标准的小额零星采购视同法定政府采购,强制全部通过电子卖场采购,要求备案、套用政府采购全部程序;另一种是“放任不管”:认为不属于政府采购,对电子卖场平台上发生的交易就完全撒手,对供应商违规、采购人高价采购等问题视而不见。这两种倾向,都偏离财库8号文制度初衷。

“部分地区平台设置的在线询价、反向竞价交易规则,仅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是符合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项目,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选用法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不得以电子卖场采购替代法定采购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该类小额零星采购项目,采购人既可自愿选择电子卖场实施采购,也可严格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规范采购流程。需要明确的是,该类采购不属于法定政府采购范畴,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开展交易的,无需向财政部门办理采购计划备案,采购管控责任压实在采购人内控体系。

湖北省荆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同样认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法定政府采购监管范围。财政部门不得强制采购人使用电子卖场采购,不等于禁止供应商自愿上架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产品。是否使用电子卖场,完全由采购人自愿选择,也可以通过其他合规渠道进行采购。

实践中,部分预算单位出于比价便利、留痕管理等考虑,选择通过电子卖场实施小额零星采购;也有预算单位依托内部比价等模式完成业务,两种方式均符合政策导向。

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活动仅限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小额零星采购,不属于法定政府采购活动,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库8号文再次明确电子卖场功能定位:电子卖场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框架协议第二阶段交易为主,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产品,不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因此,财政部门不能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此类交易中的采购人、供应商作出警告、罚款、限制投标(响应)等政府采购类行政处罚,问题处置以督促预算单位内控整改、约谈提醒、通报、平台约束,以及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方式为主。

财政部门应当

监管电子卖场交易活动

放开渠道选择权,不等于放弃平台交易的监管。财库8号文清晰划分省、市财政监管职责,明确省级财政部门统筹本地区电子卖场建设、制定制度规则、厘清各类主体权责,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山东省烟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无论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还是以外、是否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只要供应商、平台运营机构入驻电子卖场,就应当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畴。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供应商一旦入驻电子卖场,就要遵守电子卖场统一交易规则,不受项目是否属于法定政府采购的影响。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若入驻供应商出现操纵市场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或是违反电子卖场交易规则,财政部门均可以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对供应商进行处理,并由电子卖场管理者依据财政部门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而针对采购人的监管,则需要区分行为属性。如果采购人开展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采购限额的交易,本身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定范畴,即便发生高价采购、违反平台交易规则等情形,财政部门没有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下的处罚权,但可以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开展风险提示,督促采购人压实内部管理责任。一旦发现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交易过程中存在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线索,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移交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置。 崔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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