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暂停采购活动?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8日 09:24
哪些情形下可以暂停采购活动?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暂停采购活动属于临时中止项目进程的处置方式,仅中止项目流程,待条件满足后即可恢复,与终止采购或废标直接结束项目有着明显区别。该程序的运用,兼顾采购效率与各方合法权益。那么,哪些情形下可以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呢?
监管部门依据法定情形可暂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暂停制度严格适用法定原则,各级监管部门可依据法定事由依规发布暂停采购活动通知。结合监管实务,采购活动暂停可划分为处理投诉、合规整改、特殊法定情形、司法衔接四大类型,各类情形均有明确法定适用场景。”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人士杨锡才介绍。
一是处理投诉阶段法定暂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该情形适用标准为:供应商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等事项提交有效投诉,监管部门经初步核查,认定投诉事项存在合理疑点,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正性、存在违法违规风险的,无需完成全部处理工作,即可出具书面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中止采购活动。
二是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违法嫌疑主动暂停。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财政部门在常态化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严重程序违法、采购文件设置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评审过程违规、串通投标、虚假采购、规避招标等重大违法嫌疑,且继续推进采购活动将损害公共利益、导致采购结果无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依法书面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
该情形区别于处理投诉触发式暂停采购,无须供应商提交投诉书,是财政部门履行主动监管、履职尽责的重要体现,主要适用于专项审计、巡察整改、线索核查、常态化监督检查等监管场景。
三是不可抗力及特殊法定情形合规暂停。政府采购属于公共行政履职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不可抗力基本原则。在采购流程推进全过程中,若出现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国家及地方重大政策调整、政务服务系统关停、法定应急管控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形,导致采购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监管部门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准予采购活动暂停。
该情形为补充性法定暂停情形,适用范围严格受限、禁止随意滥用。因采购人筹备不足、工作人员履职失误、流程推进拖延、供应商自身资质或履约问题等主观因素,均不得作为不可抗力事由申请或审批采购活动暂停。
四是司法衔接强制暂停。依据行政与司法、纪检监察工作衔接相关规则,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办理涉政府采购案件或核查政府采购领域违纪违法线索过程中,依法出具司法文书、监察文书、审计文书,要求中止采购流程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无条件暂停。该情形属于法定强制暂停情形,相关主体必须严格执行。
质疑事项可能影响结果,应暂停签订合同
除监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暂停采购活动吗?
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人士介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关于“暂停”的相关情形主要有两种:第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询问或者质疑过程中,若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第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暂停采购活动,并阐述不暂停的风险,由监管部门决定是否暂停。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这是质疑阶段的法定暂停义务,与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暂停不同,此处用的是“应当”,即只要询问、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就负有暂停签订合同或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后的签约、履约阶段,并不中止招标、评审等采购过程,不等同于暂停采购活动。
“除了已明确的情形外,还有一些客观或法定事由也会触发采购活动暂停。例如,评审委员会人数不足且短期内无法补足的;采购需求出现临时变动,像技术更新、市场行情变化、并行项目进度调整这类突发情况,来不及通过更正公告调整内容或确定新开标时间的。遇到这些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延期开标、延期评审等方式,达到暂停采购活动的效果。另外,如果采购需求因客观原因变动幅度较大,如涉及预算、采购标的本身或供应商资格条件这些核心内容调整的,应当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技术负责人朱雨晨补充说。 崔卫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