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条件如何规避设置误区?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8日 09:25
供应商资格条件如何规避设置误区?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法、合理,直接关系到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与合规性。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年以来66件与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相关的裁判文书以及相关投诉处理决定发现,将规模条件设为资格门槛、资质认证与项目需求脱节、限定区域或行业业绩、错置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依旧是高校、公立医院等预算单位的高发问题。
注册资本、营业收入等不得设置为资格条件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实践中常见的违法情形。
“这类投诉在各地都不少见。有的采购人认为项目金额大,可以要求供应商注册资本高,这个理由站不住脚。”某市级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财政部门在处理此类投诉时可直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认定资格条件违规。
实践中,也存在要求供应商提供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数据并设定最低标准的做法,实质上是规模条件的变相运用。安徽达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张伯乐提醒,比如要求同类业绩合同金额,构成以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特定资格条件应与需求和履约能力相关
设定与项目履约无关或超越实际需要的资质认证,是采购文件编制中的高风险点。
“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采购人常提出一些‘看似相关、实则无关’的资质要求,往往需要代理机构沟通纠偏。这对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某代理机构负责人说。安徽省某高校采购处业务负责人向记者坦言,现在代理机构对于资格条件审查严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有排他性的,在采购文件中一般不会保留。例如,在办公家具项目中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或在软件开发项目中设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等已被取消的资质。这些要求与项目采购需求存在脱节,不可取。
采购人想要判断资格条件是否合理,可以紧扣两个核心标准:一是该资质是否为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准入要求;二是是否与项目的需求直接相关。脱离这两条主线的资质认证要求,不应设为资格条件。安徽苏柏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郭涛提醒,代理机构也应加强对不同项目资格条件的学习和整理,做好资格条件设置工作,避免引发供应商质疑。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是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常见手段之一。有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财政部门对业绩要求的审查日趋严格:限定省、市级区域业绩通常直接构成差别待遇;特定行业业绩是否合理,则需结合具体项目具体判断。例如,在某单位职工食堂食材配送项目中,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具有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食堂配送业绩”,监管部门认定:该项目属于通用货物采购,对特定单位类型的业绩要求,实质上限制了其他能提供同类服务的优质供应商参与,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变相排斥,最终该项目被废标。
区分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禁止差别歧视待遇
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编制文件时,也需要注意资格审查内容与评审因素的区分。资格审查针对的是供应商本身,考察其是否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即“能不能做”;评审因素针对的则是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本身的质量与性能,判断其“做得好不好”。例如,某软件项目招标文件将“计算机系统集成二级(含)以上资质”设为资格条件。该资质已于2014年被国务院明令取消,财政部门认定此设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责令重新采购并对采购人予以警告。
在采访中,受访者也提供了不少资格条款不合理的典型情形:使用已明令取消或非强制的资质认证;以经营年限、成立年限变相排斥新成立的企业;在股权结构上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要求供应商在采购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特定区域奖项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等。这些情形均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禁止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 刘夏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