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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资格条件设置,明确证明材料与承诺函适用范围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8日 09:26

规范资格条件设置,明确证明材料与承诺函适用范围 

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是否规范,直接影响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率。资格要求是否清晰可判定、证明材料是否便于核验、信用查询规则是否可操作,决定了资格审查环节能否实现标准化“照单审查”。如何推动资格条件从“方向合规”向“条款细节规范”转变?关键在于确定好证明材料、书面承诺、信用核查三类规则,保障项目全流程留痕可溯、有据可查。

应列明提交哪些证明材料,资格条件与证明文件对应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采购文件应载明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有明确要求,不同采购方式表述虽略有差异,但都指向“资格条件+证明文件”这一组合。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磋商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则应当载明“供应商资格条件”。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采购部项目负责人张新介绍,若项目涉及相关许可,则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证明。“比如施工项目需提供对应等级施工资质证书;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他提醒,采购文件应逐项对应列明证明文件类型与形式要求,让供应商有据可依、审查人员有标可对。同时要把握边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互联网或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明确承诺函适用范围,采购文件写清核验规则

法定资格条件若采用承诺制,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承诺函替代的具体材料清单,即哪些材料可由承诺函替代、哪些必须交证明文件等。

需要注意的是,“承诺函”替代的是前置环节的材料提交,并非永久豁免核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续可自行核查,但不得就同一事项再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安徽苏柏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郭涛说:“由于不同项目对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不同,一般只要承诺函即可。”

那么“核验”如何落地?正确的做法不是要求供应商补交材料,而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自行查询核实,或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事后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承诺替代的是“前置提交”,不是“永不再查”;但“再查”的主体和方式是采购人自行查询,而非要求供应商补交。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后果严重。张新举例说明了其过往的处理流程:“如果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涉及虚假承诺,会发询问函要求供应商解释,必要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在采购文件中写清核验规则,既是对采购人的保护,也是对供应商的明确提示。

合肥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汪静分析了三类不宜适用承诺制情形:一是营业执照等供应商主体资格;二是法定行政许可和强制资质,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三是作为资格条件的业绩,须提供合同等可佐证的材料。

信用信息查询规则要写明审查主体应履职到位

信用记录是“拒绝参与”类资格条件的主要依据,但怎么查、何时查、查到什么程度,同样需要写进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渠道及截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例如,某地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发现一家供应商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其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购人、代理机构以自身查询结果为准,认定该供应商构成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据此取消其投标资格。

“信用信息查询至少要写明三件事:查询渠道、查询截止时点、记录留存方式与使用规则。”某地市财政部门业务负责人说,信用信息查询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应当以自身查询结果为准,避免以假乱真。 刘夏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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